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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实施力度,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中央专项投资项目,同步推动地方在重点工程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前三季度已累计吸纳245万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同比增长30.2%,已发放劳务报酬310亿元,同比增长22.7%。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吸纳27万农村低收入群众就近就业。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共下达2024年度以工代赈中央专项投资115亿元,围绕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2726个,前三季度已累计吸纳27万脱贫群众、防返贫监测对象、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发放劳务报酬超过27亿元,有效拓宽了农村低收入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渠道。
在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吸纳218万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要求,围绕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建设、灾后恢复重建等七大领域,充分挖掘重点工程项目主体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前三季度已累计吸纳218万返乡农民工和其他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发放劳务报酬283亿元。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坚持把解决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各地高标准高质量抓好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实施,加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力度,吸纳带动更多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持续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充分发挥“赈”的实效。
延伸阅读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以工代赈?我国何时开始实施的?
以工代赈古已有之,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1984年,为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国家动用一部分库存粮棉布和中低档工业品,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设施建设,开启了新中国通过以工代赈开展开发式扶贫的序幕。
1996年,以工代赈开始由实物折资方式转为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安排国债资金支持各地实施以工代赈。
2006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各地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累计投入以工代赈中央资金近300亿元,带动地方资金超过35亿元,支持贫困地区实施了一大批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带动贫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激发内生动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2年,各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和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了超过500万名群众实现就地务工,人均增收超过8000元,对农民就业增收产生明显效果,充分发挥了“赈”的实效。
为何要以工代赈,不能直接发钱?
为何要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发给老百姓真金白银呢?针对此问题,央视《新闻1+1》曾连线采访了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萨。吴萨表示,以工代赈,从古有之,用以工代赈的方式来扶助贫困,客观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以工代赈有几个优点:
首先,“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因灾需救助的人口,他们可能年龄偏大,劳动技能比较低,在劳动力市场上并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如果你只是发他一点钱,那么钱用完了他还会继续面临同样的困难。
其次,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可以让低收入人群进入就业市场。特别是项目建设,还兼有培训的职能,不仅使人们能够获得当期的劳动收益,在工作中学习,还可以在劳动中得到培训,提高他的劳动技能,增强他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学到本事以后,也可以运用到其他项目中,使他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他长期获得收入提供有力支撑。
谁来监管?怎么监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以工代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调减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对由于各省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审核不严而造成较大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对地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劳务报酬弄虚作假,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来说,项目并不是简单完成就可以了,各级部门会采用上门电话回访,甚至到老百姓家中直接询问,钱有没有发到手上等各种方式,严格保证这些资金能够真正惠及它应该惠及的人群。
编辑:刘雅欣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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